限制消费令(2024年第一期)
泽州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马巍宁
身份证号:
1405022000****3029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
职务:山西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标的:1431877.5元
胡修宁
身份证号:
1405111972****6819
户籍所在地:
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
职务:山西再生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标的:50000元
陈湃然
身份证号:
1526011983****3135
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职务: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标的:5890元
限制消费令
以上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或申请人若发现被限制高消费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均可向泽州县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356-2061552
0356-2061765。
泽州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泽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