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市中院在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当庭宣判。本次活动由市中院、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通大学法学院主办,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市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承办,各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等近二百名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当庭宣判!这起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公开庭审,近200人旁听

案情简介

王某其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所售枕头使用的系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网站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发布的图片(如右图)予以佐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审理查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对被诉侵权实物与涉案专利及现有设计进行详细比对,并通过同步图、文、实物、视频等方式,生动形象地让旁听人员了解到上述设计间的异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8月15日,被告提供的相关枕头产品图片上传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其虽来源于互联网,但在已确认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依据。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网上产品设计均为枕头类产品,形状同为长方形,中间位置横向为椭圆形凹陷,纵向为到达两端的凹陷,类似我国传统的灯笼形状,与现有设计相比构成近似。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庭后会谈

庭审结束后,案件合议庭成员就案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等与旁听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创新,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不应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承办法官王立朋介绍,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二者均为枕头,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严肃有序的庭审程序让我们近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旁听人员对本次庭审给予高度评价,纷纷表示切实体会到法院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创新创造发展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本次公开庭审是南通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的生动实践。南通法院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水平,以优质司法为南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市中院民三庭 崔文静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