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发布微博称,牛河梁站,到凌源监狱会见徐井新,原审判决认定徐一拳打出12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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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井新2017年3月20日笔录才开始供述3月16日发生的所谓“甩打”行为:刘某要上我家屋,我没让他进屋。我就正面推他,他拽着我,我推着他走到摩托车过点,我就往砖厂上走。他在后边拽我衣服,我就往后甩他,甩开他,他又上来拽我,我又甩他,我用左边胳膊甩打他一共两三次。我有时候用胳膊往后打,有时候用胳膊肘往后打。我俩开始撕扯的时候刘某给我一拳打我前胸,我用右手拳打他下巴上一拳,然后推他到摩托车那。
2017年3月18日晚发现伤情,19日阜新医院入院记录记载:确定诊断:1、重度颅脑损伤;2、多发脑挫裂;3、脑干损伤;4、脑疝;5左眶外侧壁骨折;6、鼻骨骨折;7、额部及双侧眶部软组织挫伤;9、闭合性胸外伤;10、左肺挫裂伤;11、左侧2、3、4、5肋骨骨折;12、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13、左手外伤。

李长青律师表示,在案证实徐井新和刘某肢体接触细节的唯一证据就是徐井新的供述,是孤证。即使这部分笔录属实,一个司空见惯的撕扯行为也难以一次形成病历所记载的12处严重伤情,这种捏造的因果关系难以令人信服。
从3月16日晚到3月18日晚5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刘某的经历不清楚。目前,徐井新已经被羁押了7年,现在还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