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吉与小韦均是洛阳某小学的学生。2021年11月,学校在操场上组织队形队列及广播操活动,在活动准备阶段,小吉在去洗手间途中不慎被跑来的小韦撞倒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两位老师陪同小吉家长将小吉送往医院,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小吉左胫腓骨骨折,需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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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小吉家人与小韦家人、洛阳某小学关于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小吉一家遂将小韦、洛阳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韦、洛阳某小学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受伤事件是在学校组织运动会广播体操过程中发生的,不是课间自由活动或者放学期间。家长已经将孩子交给学校,事情也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校方给原告入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并且校方已完全尽到教育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小韦在事发时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应当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对在校内奔跑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随意的奔跑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代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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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被撞倒受伤系意外突发事件,在其受伤后,学校已尽到调查、协调、管理的相关义务,及时联系家长并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未因此延误治疗。对于教育机构而言责任太重,也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故原告在其未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韦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吉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张军院长在两会报告上倡导要依法引领校园保护。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家长起诉学校,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有利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充分尽职,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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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期间不管因何受到伤害,都是家长、老师不愿发生的事情,因此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首先家长应该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关心孩子在校活动,提高孩子危险意识,引导子女学会保护自身;其次学校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时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全面、规范的制度并确保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来源:李村人民法庭、洛阳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