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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我保证,以后一定关心爱护儿子,让儿子健康成长,请法官放心。”4月18日,南乐县人民法院近德固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这是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向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这在濮阳市法院尚属首份

王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表示不愿意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的儿子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处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王某很少参与照顾抚养。自一年多前双方分居后,王某更是对儿子不闻不问,起诉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儿子。被告李某也表示可以离婚,但要求由原告抚养儿子,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经庭前多次调解均未果。

庭审后,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现状、子女抚养等情况后,承办法官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在判决后向王某、李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教育王某、李某要当好合格家长,多关心关爱孩子,帮助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因离婚纠纷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濮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春满

责编:赵 玲

初审:王 岐

复审:潘建功

终审:张 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