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阿坝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领域,依托“铁拳”“春雷”行动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4月24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汶川某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4日,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函,汶川某专卖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店招中醒目标注“一身缘”,以及代表已注册的“®”,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商品较多,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处理结果: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汶川县公安局,汶川县公安局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商品较多,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商标即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智慧劳动成果,商品的价值。

案例二、理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理县某百货店涉嫌经营56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经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调查,该百货店所经营的56瓶白酒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百货店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56瓶白酒,罚款51688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彰显了阿坝州打击假冒伪劣,持续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案例三、茂县某化妆品店销售使用虚假专利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茂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化妆品店经营的“美丽之旅”系列面膜,5个品种,共13盒专利号均为“2014052800050690”,经S00PAT专利搜索,无法搜索到。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产品均使用了虚假专利。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虚假专利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没收使用虚假专利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使用虚假专利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升了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营者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四、金川某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7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组织金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名优酒企开展专项行动时发现,金川某酒店营业场所内标注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出品的五粮春,经鉴定属于假冒“五粮春”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金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该案的办理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五、壤塘县某医药门市加盟店违反商标管理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4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门市加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正面标记为“幽门螺杆菌TM”药健牌口腔抑菌膏X盒,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经调查,该店将致病细菌“幽门螺杆菌”作为商标使用在牙膏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壤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幽门螺杆菌TM”药健牌口腔抑菌膏,处罚款200元。

该案件的查办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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