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信息满天飞的时代

人们总说有流量就能变现挣钱

部分人在流量诱惑下捕风捉影

制造耸人听闻的不实信息

各种“小作文”更是随手拈来

殊不知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网络谣言一经传播

往往是“一传十、十传百”

极易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近日,一昵称为“小雨”的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为“东莞一男子持刀袭击路人致多人伤亡”,并附所谓抓捕现场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核实,相关言论及照片均为不实信息,民警顺线侦查发现,李某为博取流量,获得平台浏览奖励,利用AI软件生成并发布该涉谣文章,其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塘厦警方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的法律成本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造谣、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广大群众不要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微信群、朋友圈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来源 | 塘厦公安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