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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那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返还借款能否支持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丹丹向小宇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31525元,现丹丹凭该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还款131525元。小宇辩称,自己和丹丹系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系因生意需要,自己将钱事先转入丹丹账户,再让丹丹帮忙转一下,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而且根据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是丹丹欠小宇钱,丹丹仅列出一笔131525元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法院驳回丹丹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丹丹与小宇相识后,双方交往密切。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丹丹与小宇之间发生多笔转账。丹丹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多次向小宇转账共计57万余元,小宇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丹丹转账共计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之间的密切的身份关系,不宜将所有的转账均认定为借款,且庭审中丹丹自认双方的转账中存在共同开销、请客、买东西的钱,故丹丹应对其主张的本案131525元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但对此丹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遂判决驳回丹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丹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丹丹与小宇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小宇向丹丹转账的金额明显大于丹丹向小宇转账的金额,但双方均未提交往来款项系借款进行磋商的证据,也未出具过借条等书面材料。现丹丹从双方往来中列出一笔主张还款,但小宇指示丹丹付款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丹丹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缺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供稿民四庭

编辑|朱丽玲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