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上海频道

人民网上海4月24日电 (记者王文娟)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及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中介行业随之快速发展,服务范围不断延伸,新的中介合同类型和纠纷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亦呈上升的态势。此类案件有哪些特征?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八件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共审结349件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审仅1件,系提级管辖案件。从二审结案方式上看,63.2%的案件维持原判,29.6%调解撤诉,调撤率较高。从中介标的类型来看,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占比最高,共252件,占比72.21%;商业地产租赁中介纠纷次之,共53件,占比15.19%。从涉诉主体上看,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中介方,占比72.96%;买方提起诉讼占比16.98%。二审中委托方上诉的案件占比 73.90%, 中介方上诉的案件占比24.21%,中介方与委托方均上诉的案件占比 1.89%。从审理结果来看,中介方胜诉比例约70%,但仅两成案件全额支持了中介方主张的佣金。

会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通报了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频发的六大原因:一是交易合同未顺利履行。此时委托人往往会以此抗辩,拒绝支付居间报酬。二是委托方欠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主要体现在为追求利益而规避法律和政策;未全面了解、审核交易标的信息;缺乏诚信意识。三是中介方服务存在瑕疵。

如疏于审查交易相关信息、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违规操作等,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四是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五是部分关键问题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由于中介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中介服务范围的延伸,不断涌现新的纠纷类型,现有的法律规范有时无法涵盖这些新情况,导致法律适用存在挑战。六是中介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政策调整等社会因素。如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等。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俞某离婚后因出售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两个月后,俞某因购房又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购买案外人名下房产,最终因不符合本地对离异人员住房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26.8万元。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中介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对俞某损失存在过错。最终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案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对因限购新政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如何确定委托人及中介方的过错及损失后果的责任比例分担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