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螃蟹不付钱就想走?这顿“霸王餐”背后又有什么隐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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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陈女士,总看吃播上的博主享用肥美的帝王蟹,陈女士一直也十分期待能够尝一尝帝王蟹的味道。这天,陈女士和朋友约好来到一家海鲜店,她们精挑细选了自己心仪的帝王蟹,9.6斤重,价格也的确不菲,这只新鲜的帝王蟹售价高达4000元。陈女士和朋友选好了蟹,就开始等待美餐一顿。

帝王蟹终于做好了端上了桌,可是陈女士和朋友吃了两口,便察觉出来这只螃蟹不对劲。哪里不对劲呢?明明挑的是新鲜的帝王蟹,可肉质十分不新鲜,即使不常吃海鲜的人也能吃出来。

陈女士和朋友向店家提出了质疑,店家却坚称自己没有掉包。可细心的陈女士却发现,自己在选螃蟹时,螃蟹的一条蟹腿上面是有一处刀痕的,但是桌子上的这只螃蟹,腿上的记号却消失了。

陈女士和朋友认为店家欺骗,于是转身就要离开。可店家却不干了,坚称自己是良心卖家,要求陈女士支付4000元的餐费,要不然就不准离开。无奈,陈女士和朋友只得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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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赶到现场后,陈女士向警方说明了事情的经过。最终经查明,店家的确是对陈女士选的帝王蟹调了包,店家最终向陈女士道歉,并且没有收取4000元的餐费。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 店家调包帝王蟹的做法侵害了陈女士的哪些合法权益?
  2. 陈女士以店家欺骗为由拒绝支付4000元餐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面对店家调包行为,陈女士该如何维权?

一、店家调包帝王蟹的做法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包括合同权益、知情权益和食品安全权益。首先,店家与陈女士之间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店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规格、质量、卫生标准的帝王蟹。而店家调包螃蟹,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陈女士基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合法权益。

其次,店家没有告知陈女士螃蟹被调包的情况,侵害了陈女士的知情权益。如果店家面对陈女士的询问,如实告知陈女士,并与陈女士协商解决,其实是可以有效地减轻侵害程度的,不至于动用司法资源而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店家使用不新鲜的螃蟹调包新鲜的螃蟹,危害了陈女士的食品安全权益。食品安全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店家的做法可能导致陈女士和朋友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店家调包螃蟹,并未事先告知陈女士,陈女士可以认为店家违反了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即诚实守信原则,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对合同中得到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店家在烹饪过程中,调包了陈女士选好的新鲜螃蟹,属于典型的违反消费合同的行为,基于店家的违约行为,陈女士是完全可以不支付4000元的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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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陈女士面对店家的调包行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支持的,也可以向商家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另外,陈女士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商家针对调包螃蟹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此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对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惩罚。

都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讲都十分重要。不管是售卖昂贵的帝王蟹,还是家常小菜,店家应做好对自己行为的约束,确保商品质量,从根本上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