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村民被拆迁困扰,赔偿不公引发悲剧!

彭在林,江苏养殖户,仅获15万元和一间房补偿。遭威逼利诱签字后发现被骗,愤怒拆迁队,被判刑三年。父母离世后彭心理扭曲,申诉无果冲动伤人,接连杀人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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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在江苏的一处偏僻乡村,彭在林过着安逸的日子,靠养猪维持生计。可是,2013年,他的平静生活被打破。村子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彭在林心中充满了疑虑和担忧。

一天,上面派人给他送来拆迁通知书,上写着他将得到15万元和一间安置房作为补偿。彭在林皱着眉头,他觉得这钱少得可怜,连他的猪圈都不够建的,而且拆迁后自己一下子断了收入来源,15万给的太少了。

但是拆迁人员杨恩荣借着职务之便,威逼利诱他签下了这份补偿协议,,彭在林后来才发现自己上了他的当。拆迁队在不久后就来到了彭在林的家门口,他们丝毫没有留情,彭在林不愿离去,反抗着他们。

可这让村支书看在眼里,火气冒出来,他一把推开了彭在林,命令拆迁队开始拆除。彭在林的家就这样轰然倒塌,他在一旁眼睁睁地看着,一股无名的火气在他心里燃起。

他冲上前去,对着拆迁队挥拳打击,试图阻止他们,结果被警方带走,被判处了三年刑期。这一切的冲击让他的父母无法承受,先后离世,留下彭在林独自面对这个冷漠的世界。

出狱后的彭在林心理已经扭曲,他决定为自己遭受的不公寻求发泄的渠道。他首先找到了杨恩荣的女儿,将其捅死,之后又找到了那个拆迁队的驾驶员,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最后,彭在林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束这一切的痛苦。

【以案释法】

1、杨恩荣和村长是否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案件描述,杨恩荣作为拆迁负责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威逼利诱彭在林签订补偿协议,损害了彭在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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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行为成立,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公务员应该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处理公共事务,而不应该以自己的私利为目的,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同样地,村长作为村级领导,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根据描述,村长看在眼里,没有留情地推开了彭在林,并命令拆迁队开始拆除。如果村长的行为与案件描述相符,可以认为他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甚至滥用职权。

法律对滥用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的,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彭在林对杨恩荣的报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在案件中,彭在林故意捅死了杨恩荣的女儿,因此需要判断彭在林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要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要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案件描述,彭在林找到了杨恩荣,并故意捅死了杨恩荣的女儿,这表明他有明确的行为意图并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还需要考虑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故意地实施非法行为,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并不以他人死亡为目的。

在这个案件中,彭在林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他明知自己捅刺杨恩荣的女儿会导致她的死亡,而实施这一行为时,他的目的就是要报复杨恩荣。因此,彭在林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暴力和自杀绝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正和冲突,应该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来寻求解决。

法治和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我们应该倡导非暴力、法治和互相理解的价值观,以建设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