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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宣传活动

职业健康事关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幸福安康,守护职业健康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自2003年以来,国家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持续推动我国职业健康事业发展。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 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科普宣传

一、什么是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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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

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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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四、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受教育、培训权利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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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权利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获得劳动保护权利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检举、控告权利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作业权利

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与民主管理权利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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