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一个月就登记结婚,

同居后因性格不和诉求离婚,

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近日,合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高额彩礼离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林杰(化名)经婚介所介绍与王丽(女)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个月后,双方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签订了《婚约书》,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登记当天,林杰将介绍费及彩礼共计2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婚介所,婚介所将其中的13万元彩礼转交给王丽。

登记结婚后,王丽跟随林杰从广西到江苏居住,但短暂生活了三天后,王丽便发现二人不合,于是离开林家。找不到王丽的林杰为此诉至合山法院,请求解除其与王丽的婚姻关系,并让王丽返还彩礼13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及林杰为寻找王丽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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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立案后,承办法官采取实地查找方式,通过其亲属找到了王丽,询问其对林杰诉请离婚及返还彩礼的意见,寻找调解切入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经过劝解,王丽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返还彩礼,但因目前无钱返还,请求宽限,而对于林杰为寻找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王丽仅同意给付林杰在合山产生的费用。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和返还彩礼能够达成共识,仅在返还彩礼的期限及林杰因寻找王丽产生的费用上存在分歧,具有调解的空间,于是从情理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各退一步。

经耐心调解,林杰放弃了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并达成了分期返还协议。

彩礼作为婚俗文化,法律虽未禁止,但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婚姻稳定,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也为幸福婚姻埋下了隐患。彩礼应当是一份美好的祝福,而非衡量感情的筹码。

年轻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试行。

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文字 | 潘晓丹

编辑 | 程昭君

初审 | 龙秋红

终审 | 蓝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