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实施细则》细化了2023年12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流程规范,确保新旧支付业务分类平稳过渡,细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对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共计80条具体内容。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并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换证过渡期最长不超过5年。《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设置分别定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过渡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程序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等细节明确。在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根据支付机构业务类型不同,需要满足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实施细则》提出,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在全国展业的全牌照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亿元。

信息来源:综合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网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