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施工管理,助力衡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衡阳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列入2024年地方立法计划,由衡阳市城管局负责牵头起草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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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在衡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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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另外,《征求意见稿》【挖掘计划】规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总量控制、中心城区重点路段集中统筹的原则,提交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年度挖掘计划,避免重复开挖、多头开挖。

阅读《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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