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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制定以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人每月发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具体包括: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资金来源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二)陕西省企业职工人员

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承担。

(三)户籍在本省的其他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助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区)确定。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单位审核后,与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时一并申报,已经办结养老金核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养老金平台按月代发,补助金随养老金一同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及渠道由各市(区)确定。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补助金的人数,由市级卫健部门每年随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数据一并报送省卫健委。

(二)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花名册》(见附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提交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办结养老金核定的,补助金随养老金同步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同步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三)户籍在本省的其他城镇居民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协助收集资料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汇总后,县级卫健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市(区)确定。

五、资金监管

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补助发放资金的监管,落实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行年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人员的年审,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人员的年审随养老金认证一并进行,人员死亡后补助金发放至死亡当月,杜绝发生虚报、冒领现象。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补助金发放的管理,结合实际做好年审工作,具体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11〕146号)、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口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事项

(一)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可直接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接收地同级财政承担,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向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二)中央驻陕企业人员,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如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认定、发放;如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的审核程序,由本企业和本人承诺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统一组织申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三)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企业的。其改制前退休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认定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自行发放,所需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执行。

(四)对于户籍在我省、养老保险在外省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由本人承诺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补助金从对象申请获批后次月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五)对于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未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的人员,在办结养老金核定业务之前,有工作单位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

(六)年龄认定原则上以身份证年龄为准。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年龄为准。

来源:秦人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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