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枣庄网民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因房产纠纷问题在微信群内对他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发布照片,对他人的个人形象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宋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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