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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某米粉加工厂涉嫌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案情简介〗
4月10日下午,县工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电力执法办对某米粉加工厂涉嫌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米粉加工厂近半年以来有五个月均存在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违约行为,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多次上门告知企业超合同容量违约用电行为,并与企业签订供用电补充协议,要求其进行整改,但该企业尚未整改完成。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2:某石材厂涉嫌超合同约定容量
〖案情简介〗
4月11日上午,县工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电力执法办对某石材厂涉嫌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石材厂近半年以来有五个月均存在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违约行为,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多次上门告知企业超合同容量违约用电行为,并与企业签订供用电补充协议,要求其进行整改,但该企业尚未整改完成。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惠安县工信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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