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赵晓雯

日前,市民钱女士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几包洗脸巾,根据商家宣传,该商品每包为110抽,但收到货后钱女士发现其实只有70多抽。钱女士咨询,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能否获得赔偿?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纸巾内装量偏差为2%方为合格产品。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情形,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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