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权威关乎国家法律尊严

关乎社会安全稳定

配合警方依法执行公务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日

九江浔阳公安依法处置

一起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

4月16日下午

南湖派出所民警辅警巡逻时

发现马某在路上遛狗未牵绳

便上前对其进行文明劝导

在随行劝导近500米路程后

马某仍不听劝导

反而用语言攻击民警

执勤民警欲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接受处理时

马某加速横穿马路逃离现场

伴随未牵绳的狗穿行在闹市中

既可能侵袭路人也影响了交通

民警辅警便追上去制止

要求其配合执法工作

马某拒不配合

言语攻击并威胁执法民警

还在阻碍执法过程中

用手肘顶住民警胸口

并撕扯民警制服

后又手掐辅警脖子

期间辅警右手被未牵绳狗咬伤

民警执法期间

周边群众纷纷指责马某的行为

待支援警力增援后

在群众的配合下

民警将马某当场控制

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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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

浔阳公安迅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

推进民警依法维权工作

全力保障民警执法权益

目前

马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养犬 文明有你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19、20、21、22、23、31、45、46、47条规定,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下列法定责任:

1、饲养犬只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并登记挂牌;

2、犬只饲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

3、饲养犬只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扰民;除工作犬、导盲犬以外,其它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禁入区域;遛犬必须牵犬绳(链),主动避让他人;

犬只饲养人有上述不履行法定责任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不给犬只登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罚款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3、在城市管理区内,犬只饲养人法定责任有第3项不履行行为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法养犬,文明有你!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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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公安

编辑:柳飘蕙

责编:陈 姗

审核:杨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