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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的燃气费高达1.5万元?范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其在四川成都的房子需要缴纳的燃气费是往年同期的三到四倍。燃气公司称燃气表传输器故障导致传输气量滞后,燃气费异常问题是因为计入了滞后气量,同意按8000元收取。范女士拒绝缴纳,却被燃气公司停气。无奈之下,范女士的家人只好缴纳了这笔燃气费(据4月18日澎湃新闻)。

不论是最近频上热搜的“居民称换表后燃气费异常上涨”,还是之前引起关注的“顶楼老夫妇两个月用水1023吨”,里面都涉及到水电气暖这类公用事业。如果居民不按期缴纳费用,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如按照民法典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关规定,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相关费用和违约金的,供用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水、气、热力)。

如此看来,燃气公司按照燃气表数据收费,在用户未缴纳燃气费的情况下单方停气合理合法,但为何引起用户的质疑?究其原因,是用户对燃气表传输器故障原因以及随之产生的滞后气量存在争议。何为“滞后气量”?燃气表传输器又为何出现故障?燃气公司都没有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燃气表传输器发生故障是燃气公司自身原因所致,燃气公司就负有一定责任,那么由此产生的滞后气量相关费用,就不能全由用户买单;相反,如果燃气表传输器故障非燃气公司原因,燃气公司需要作出明示、仔细调查、公开澄清,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在发生如此异常情形的情况下,燃气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给出清晰合理的解释,而是简单地以单方停气来处理,导致用户产生强烈不满和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退一步讲,如果燃气表传输器发生故障的原因查明了,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收费?是依据民法典有关供用气合同的规定进行统一收费?还是另对“滞后气量”具体数值的测定给出依据?在用户对收费存有争议甚至产生纠纷后,燃气公司不能以自己的视角解释问题、解决纠纷,不然难免给用户留下“单边主义”的印象,缺乏公信力。在这种异常情况下,该如何解决纠纷?是一方说了算,还是借助中立而权威的第三方出具足以服人的专业意见,可能是很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处理争议问题的大忌。此种情况下,唯有借助独立于燃气公司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对“滞后气量”的用量、计价规则等作出解释,以公开回应质疑,才能赢得行业公信和群众信任,妥善解决纠纷,让用户用得安心、付费舒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王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