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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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江一地发布

5起典型案例

涉及家暴、藏匿小孩、性侵

一起来看法院判决结果

丹阳市人民法院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家暴不是“家务事” 虐待妻儿法不容——周某、马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案

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周某(女)是夫妻,马小某是两人的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周某、马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马某经常对他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马小某,大冬天让马小某脱光衣服躺在地板上,还用烟头烫孩子。此前周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马某仍不停骚扰威胁申请人,周某一直处于惊怕状态,遂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马某对申请人周某、马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马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周某、马小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马某进入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工作场所及住处;禁止马某进入马小某就读的幼儿园和马小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处。裁定发出后,马某承认自己的过错,经法院调解,同意与周某离婚,马小某随周某共同生活,并对周某在财产上作出补偿。

【案例二】

夫妻分居争夺藏匿小孩 法院判决明确子女抚养权——李某与冷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冷某(男)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冷小某。冷小某出生三个月后,李某与冷某爆发矛盾,李某带着冷小某住回娘家,与冷某分居生活。至冷小某近一岁半的某日,冷某父母带领多人到李某及其母亲所住小区,趁李某母亲不备,将冷小某强行抱走,拒不同意将冷小某交给李某,也拒不告知孩子下落。李某多方寻找孩子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冷某离婚,并主张冷小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冷某婚前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冷某父母强行抱回不满二周岁的婴儿并隐匿其住处,阻断孩子与母亲联系,其行为并不利于婴儿的身心健康。李某在夫妻分居期间对冷小某尽心抚养照顾,不存在不利于抚养照顾冷小某的情形,故判决确定冷小某由李某抚养,并责令冷某限期将冷小某送至李某住处。

【案例三】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孙某与张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与张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孙小某,时年4周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孙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孙小某由孙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在分居及法院离婚诉讼期间,孙某经常以孩子生病、不在家、长时间不让孩子正常入幼儿园上学等理由阻碍张某探望儿子。法院判决离婚后,为避免双方就探视孩子问题再发生纠纷,向孙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作为孙小某的监护人,以各种借口阻碍张某探望儿子,是不恰当、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孙小某的身心健康,责令孙某于特定时间至本院少年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对孙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中,告知孙某离婚后其是直接监护人,张某仍是共同监护人,享有监护孙小某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应互配合履行监护职责,直接抚养人应当为不直接抚养探视子女的一方提供方便,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等。

【案例四】

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孩子平安回家——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案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钱某(女)系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时年2周岁,双方在法院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女儿的抚养权存在争议。赵某的父母以“宝宝受到惊吓,带出去住一段时间”为由,将孙女带至外地藏匿,拒绝钱某联系孩子。钱某认为赵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被申请人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孩子返回原住所,钱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

【案例五】

性侵继女被严惩 多方合力送温暖——王某强奸继女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明知继女周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利用与周某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条件,多次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周某怀孕。周某在医院就医过程中,被接诊医生发现怀孕事实,医院报警而案发。

【裁判结果】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强奸随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女孩,情节恶劣,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尊重妇女,关爱儿童

遇到困难时

每个人都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哦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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