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应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目的,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切实护佑未成人健康成长。

兴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于4月18日上午,针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随案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导父母双方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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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06年8月,原告荣女士(化名)与被告王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并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可是幸福美满的状态却没有持续多久,二人常常为一件小事吵得不可开交,夫妻间感情多次争吵中被逐渐消磨,荣女士无法忍受如今的婚姻状况,也不愿再回到那个曾经温馨的小家,遂提出离婚诉讼。

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介入了解夫妻双方的感情现状及目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情况,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平日的行为已经对未成年孩子的身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后,承办法官从为人父母的角度,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在向原、被告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全文与法律依据的同时,还为双方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孩子实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双方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承办法官动情道,“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的成长需要你们的关心关爱,即使你们决定离婚,你们也永远是孩子的父母,面对孩子心理、生活上的巨大变化,你们一定要加以关注,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在承办法官的真情感召下,原、被告就自身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倍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及情感需求,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该案最终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每月承担未成年子女8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同时承担1.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果,实现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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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护“未”成长,父母首责。接下来,兴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积极引导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以司法力量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图 片| 立案庭

文 字| 陈斯琼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黄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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