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津南法院民一庭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案件回访并向该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提示”工作意见》后,津南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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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国艳法官在审理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发现小高的母亲刘某曾起诉与小高父亲高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刘某分居期间未对婚生子尽到教育抚养义务,在儿子先天患有疾病、智力及肢体发育迟缓的情况下,怠于给付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儿子,故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儿子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儿子,关注儿子的身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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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地了解《家庭教育令》履行情况和小高的生活状况,法官来到小高家中对其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孩子母亲刘某除按时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外仍未为对婚生子进行过探望,因此根据《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签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刘某应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其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牢牢把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让父母们在“带娃”这件大事上知其责、慎其行,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津南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回访的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因案制宜加强提示、教育,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民一庭 孟婧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