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向张某借钱80万元,李某是一般保证人。后刘某多次拖延拒绝还款,张某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两年内仅执行回10万元,且法院未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一般保证人李某也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一般保证人就不能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也就是说,若人民法院未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一年内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李某作为一般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刘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此时还剩两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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