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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根据最高院和市高院相关要求,4月1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举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活动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妇联等十余人走进法院,共商家事纠纷诉源化解新思路、新举措。

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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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民事审判庭褚红梅庭长介绍了近三年金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情况。

朱泾人民法庭贺美娟副庭长介绍了近三年金山区人民法院涉少抚养类案件审判情况。

2021年至2023年家事审判基本情况

2021-2023年,共受理家事纠纷2212件,审结案件2221件,整体运行态势良好。从结案方式上看,家事案件调撤率保持在70%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由来看,离婚纠纷为家事案件中的“主力军”,占比达63%,其次为继承纠纷占比20.8%,分家析产占比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5.7%。

家事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征

1. 牵一发动全身,身份关系变动引发数起纠纷。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有时还涉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身份关系的变动会影响义务承担和财产分配,容易引发系列案件。

2. 财产形式复杂,性质认定与分割成为难点。随着老百姓财产形式的多元化,除传统财产类型外,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期货、保险、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等新型财产越来越多,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成为审理的难点。

3. 矛盾纠纷多元,案件审理难度大。家事纠纷受当事人情感纠葛、公共政策调整、传统生活习俗等影响较大,如何把握家事审判理念,协调好情与法的关系,成为司法裁判难点。

4. 案件类型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假结婚”、“假离婚”、婚内财产协议、老年人情感需求等新类型案件增多,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2021年至2023年涉少抚养类案件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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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共受理涉少抚养类案件227件,审结230件,案件数量逐渐上升,但案件调撤率高达72.17%。从案由分布上看,抚养费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为49.56%,其次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探望权纠纷。

为妥善审理涉少抚养纠纷,金山区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1. 集中审理,着力打造专业审判团队。抽调具有丰富家事审判经验的法官,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专项合议庭。

2. 依法保护,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导父母从子女利益出发妥善处理纠纷。

3. 延伸职能,合力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开展司法救助等方式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畅所欲言,共商思路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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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嘉宾围绕强化资源联动,一体推进风险排摸、纠纷调处、回访工作,以及丰富普法宣传形式、拓宽普法宣传渠道、营造全民知法守法氛围,进行了充分交流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会前,嘉宾们观摩了一起由民事审判庭江彧超法官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

发布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凝聚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共识和力量,金山区人民法院精心筛选出5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会上发布,内容涉及婚姻、抚养、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

案例一

为买房“假结婚”,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汪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汪某某因没有上海户口,不符合购房资格,于2020年11月通过朋友介绍与汤某结识,双方于当月23日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感情上无任何沟通交流,从未共同生活,亦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5月,汪某某、汤某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A房屋,汪某某支付了全部首付并办理了贷款。同年12月,A房屋登记于汪某某、汤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事后,汪某某支付汤某5万元好处费。后因汤某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当以感情为基础,汪某某与汤某没有感情基础,从未共同生活,互不行使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于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A房屋,根据房屋价值,结合出资情况、贡献大小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归汪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汪某某偿还,汪某某支付汤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婚姻并非儿戏,缔结婚姻是一件人生大事。法律上并没有“假结婚”的概念 ,登记结婚并非一个简单的形式,而会带来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为买房、落户等目的“假结婚”,可能带来婚内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扶养救助义务等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

案例二

婚内彩票中奖后转移、隐匿奖金,离婚时予以少分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陈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的女儿、陈某某的儿子与二人共同生活,并由陈某某掌握家中财政大权。陈某某平日爱买彩票,婚后多次中奖。但陈某某对张某某在经济上处处防范,从不告知张某某家庭收支情况。2021年,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彩票奖金。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彩票奖金已全部支出,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自2009年起,数次获中巨额彩票,累计获利约790万元。外加双方婚后其他收益,夫妻收入共计850万元,双方均认为其中的770万元由陈某某保管。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添置车辆房屋支出以及陈某某买彩票支出外,陈某某处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且陈某某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起诉要求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可以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某处保管、未合理说明去向的250万元系从陈某某账户中取现。陈某某应就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情并同意款项使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坚持称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无法合理说明钱款去向和用途。同时,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负有相互诚实告知义务,陈某某自彩票中奖开始,就存在频繁取现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故认定陈某某擅自转移250万元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陈某某向张某某支付140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支配权。作为家庭财产主导地位的男方,如果未经女方同意、又非为家庭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会侵犯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即使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在离婚时未发现的,离婚后,女方如发现该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依然适用。

案例三

遭受家暴的妇女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周某(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陈某某(女),要求离婚。陈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周某存在家庭暴力、出轨,故要求损害赔偿。周某承认双方发生过两次肢体冲突,但否认存在家庭暴力。陈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警回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报警,公安机关对周某作出了治安处罚,并提供验伤通知书、检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受伤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起诉要求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可以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在案证据已证明周某2018年两次对陈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陈某某受伤,其中一次构成轻微伤,周某因此受到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故对陈某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酌情支持5,000元。

【法官提醒】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每个人的温暖港湾,家庭安全是老百姓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更威胁着社会的安全稳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尽管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但通过公安接报警记录、治安处理结果、当事人就医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法院仍可以尽量还原事发经过,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一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即有权要求施暴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四

离婚诉讼中存在暴力威胁行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金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孙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2月,金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孙某多次到金某某住处威胁金某某及其亲属。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金某某于2022年7月再次起诉离婚。孙某变本加厉,在开庭前及开庭后多次至金某某住处进行威胁恐吓,要求金某某撤回离婚诉讼,并殴打金某某及其亲属。期间金某某多次报警,警察也多次协调并对孙某进行教育。因孙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某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对金某某及其家属构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威胁,故金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中,金某某与孙某在离婚诉讼中多次发生争执,并导致肢体冲突,金某某因此报警,并提供了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照片及视频予以佐证。金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为保护妇女权益,防止双方矛盾扩大并避免出现矛盾激化事件,促使双方妥善解决纠纷,法院对金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予以准许,裁定:一、禁止孙某对金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孙某骚扰、跟踪、接触金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孙某在金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5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金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官提醒】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在女方启动离婚诉讼后,可能激怒对方,导致骚扰、跟踪、恐吓、甚至殴打等情形。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并不以离婚为前提。

案例五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免除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法定义务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现就读于小学五年级。张某甲母亲与张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张某甲出生,2017年张某甲父母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甲由母亲抚养至参加工作止,无需张某乙承担任何费用至张某甲参加工作止。张某甲母亲月收入18,000元,张某乙月收入20,000元。离婚后,张某乙曾自愿以每月2,000元支付过张某甲生活费。2023年,张某甲主张现因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张某乙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张某甲的父母离婚已近6年,随着张某甲开始上小学及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张某乙不支付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张某甲的各项需求,故张某甲起诉要求张某乙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准许。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每月2,000元。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系其二人之间的约定,对其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免除被告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法定义务,并不能作为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依据,故法院对被告关于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以此次专题开放日为契机,深化与区妇联、各街镇、社区的协作联动,创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途径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新格局,促进家事纠纷诉源化解和源头治理。

文:何玲春

图:陈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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