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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营造平安、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切实加强校园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近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辖区学校,开展“防范校园欺凌,守护美好青春”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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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未成年人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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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帮忙打电话叫人参与打群架,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在九牧中学法治宣讲活动中,未检干警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和可能涉嫌的犯罪、关于学生欺凌的一些认识误区、遇到欺凌该怎么办、如何自我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以发生的校园欺凌典型案件为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同学们正确应对校园中的突发事件,认识校园欺凌,拒绝校园暴力,增强自我保护法治意识,共同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校园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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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身边是否发生过校园欺凌?”

“如果你遇到他人正在实施校园欺凌你会怎么办?”

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该院设计“校园欺凌摸底调查问卷”,拟通过调查问卷向学生普及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摸排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安全隐患,增强预防校园欺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已有800余学生参与问卷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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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当前校园欺凌现状,该院检察官与九牧中学开展防范校园欺凌专题座谈活动。座谈中,检察官讲解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及时妥善处置校园欺凌的有关要求,认真听取了学校领导和老师提出的对校园普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及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遇到的难题,结合办理的实际案例进行答疑并释法说理,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借助办案中的鲜活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进一步增强普法效果。

此次活动丰富了“法治进校园”形式,检察官通过与学校不同人员交流,全方位了解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探讨了防范校园欺凌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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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人以法,润物无声。下一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行职能,推动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扎实推进“预防校园欺凌”普法宣传活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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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课堂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用到的是学生欺凌这个概念,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分五种情形: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

二、实施欺凌行为要承担的后果

1、惩戒措施

如果是轻微的欺凌行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条例》第八条,老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如果欺凌行为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将升级,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欺凌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在事先告知家长的情况下,学校还可以: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果同学们达到了责任年龄,如12岁、14岁、16岁,行为的性质已经达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么还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这是我们作为民事主体“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如果我们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受侵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遭遇校园欺凌应该怎么办

1.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

2.学会寻求帮助。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3.一定要告诉家长。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审编:傅耕林

编辑:张晓丽

作者:黄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