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找人顶包,是否构成逃逸?

刘运律师解答: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找人顶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指使他人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接受调查及处罚的行为。顶替行为使交警的现场调查对象指向错误,肇事者本人已经不再是事故现场的组成部分,顶替行为起到了伪造事故现场的效果,可能使实际驾驶人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符合肇事逃逸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刘运律师补充: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肇事者的作为义务(也就是救助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也就是肇事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也要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也就是逃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肇事者也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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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律师简介

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行政诉讼、债务债权纠纷等领域内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