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市监处罚公字〔2024〕1号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 本局调查,汕头市澄海区多和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聚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0户公司或分支机构(见附表名单)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地核查未发现经营活动,也无法取得联系,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4日公告发布了《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澄市监听公字〔2024〕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内,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多和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聚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0户公司或分支机构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多和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聚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0户公司或分支机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局依法将吊销的企业名单(见附表)在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南路142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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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市监处罚公字〔2024〕2号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本局调查,汕头市澄海区金兴机绣服装厂、汕头市亿加玩具厂等13户个人独资企业(见附表名单)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地核查无经营活动,也无法取得联系,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4日公告发布了《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澄市监听公字〔2024〕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内,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金兴机绣服装厂、汕头市亿加玩具厂等13户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金兴机绣服装厂、汕头市亿加玩具厂等13户个人独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局依法将吊销的企业名单(见附表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南路142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澄市监处罚公字〔2024〕3号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本局调查,汕头市清鹏狮头鹅专业合作社、汕头市澄海区老弟号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表名单)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地核实没有经营活动,也无法取得联系,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4日公告发布了《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澄市监听公字〔2024〕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内,当事人汕头市清鹏狮头鹅专业合作社、汕头市澄海区老弟号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汕头市清鹏狮头鹅专业合作社、汕头市澄海区老弟号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说见附表名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局依法将吊销的企业名单(见附表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地址: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南路142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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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