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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彩礼返还的案件数量较多,常见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闪离”,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举办婚礼共同生活。

为了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一种婚嫁习俗,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一致后,赠送给女方的聘金和聘礼,统称为彩礼。我们一直倡导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借着婚姻之名索取财物是将婚姻和商品对标,明码标价,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二、彩礼的范围,该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新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该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原则上不判返。但是“闪离”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及具体的比例。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则上需要返还彩礼,但是也不能忽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事实,尤其是需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可以看出新规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高彩礼”的不良风俗,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组建家庭,长期共同生活。因此为了缔结婚姻所给付的礼金、三金或者五金、离娘钱、上车钱等均属于彩礼的范畴。除了发布新规外,最高法还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得知是否“共同生活”是决定判决走向的关键因素,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孕育情况(包括终止妊娠)、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