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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4月15日将迎来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教育主题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国家安全观,4月15日,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镇海街道长寿社区开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十周年”为主题的“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向群众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认识新时代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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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的保密和国家安全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关注国家安全、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共筑国家安全防线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群众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下一步,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坚决履行检察机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职责的同时,深化实化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成效,共同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国家安全教育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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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12个罪名,分别为: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2

哪些主体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3

日常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做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二)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三)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四)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国家安全局报告;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会立即移送国家安全局处理。

供稿 | 综合业务部、第一检察部

制作 | 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