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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数据显示,企业有2000多万元Q币有购无销,不知去向。对此,企业人员称,所购Q币已全部用于公司平台直播打赏和游戏主播充值自用。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结合企业风险分析疑点和上级传送的涉税线索,对辖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最终确认,该企业隐匿Q币销售收入2613万元未申报纳税。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46万元;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7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相关税款已征缴入库。

往来科目 疑点重重

S公司购进大量Q币,但却没有相关销售数据,针对这个重要疑点,检查组确定两个核查方向:其一,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变票虚开违法行为。其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Q币销售收入情况。

检查组约谈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解释称,企业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比较单一,因此客户不多,3家客户主要是委托S公司开展网络运营推广,企业为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全部为真实业务。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王某提供的情况,对S公司下游企业逐一进行外调核查,发现S公司与相关企业之间确有运营推广等业务往来,并且企业之间资金支付和发票开具等活动也均较为规范,未发现企业间存在业务虚假情况,因此排除S公司变票虚开嫌疑。

于是,检查组将核查重点转向企业是否隐匿销售收入。

为提高核查效率,检查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到S公司了解企业运营模式、经营情况,核实Q币去向。另外一组人员实地调取企业账簿,加大账目信息和涉税数据分析力度,从中寻找线索和突破点。

在S公司办公地,检查人员登录该企业的Q币账户后,发现账户内Q币余额为零,但从账户中看不到企业购入的2000多万元Q币具体流向何方。

检查人员随即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唐某,企业虚拟账户中的Q币去哪儿了。唐某称,S公司购入的Q币全部用于公司网上直播间打赏,以及企业的游戏主播直播时充值自用。由于没有对外进行销售,因此财务部门就将Q币的额度直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检查人员于是登录该公司直播平台进行查看,但在平台中并未发现唐某所说的用Q币打赏等活动的记录信息。对此,唐某称,公司平台采取网络实时直播的运营方式,由于运营特性的缘故,直播系统无法记录相关信息,而企业人员由于忙于直播辅助等工作,也均未用手工方式记录相关信息。但唐某坚称,企业将Q币确实用在了直播打赏等活动。

2000多万元额度的Q币真的全部用于平台直播打赏和游戏主播充值?

检查人员认为,这种不计经营成本的行为,不符合网络企业经营常理,唐某提供的理由并不可信。但在S公司技术维护人员不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企业运营调查活动一时无法获得更多突破。

此时,负责企业账簿和涉税数据分析的小组有了新的发现:S公司购买Q币后,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张某、陈某和李某3名人员,曾每月均向S公司进行过数额逾百万元的大额转账,而这些资金,该企业均记入往来科目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企业为何每月与这三人有大额资金往来?这些记载在往来科目中的款项是什么钱?

追根溯源,Q币行踪浮现

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称,S公司在经营中时常会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企业往来账目中的这些款项是向几名亲属暂借的周转资金。

检查人员认为,对于个人来说,每个月手中都有逾百万元的闲置资金,并且连续数月在固定时间借出给企业使用,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并且也不符合常理。循着这条线索,检查组决定对企业账户资金往来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梳理S公司近年来账户的往来流水信息,并重点分析S公司购买Q币之后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在这一时段,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汇入企业账户大量资金,并且这些资金的金额与企业往来账目中记载的与3人有关的金额相符。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张某、陈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除了向S公司转款,在同一时期,这3人账户每月均会定期收到名为叶某、卢某等10多个银行账户转入的大额转账资金,这些账户汇入的资金总额,与张某、陈某等人向S公司最终汇转的数额一致。

检查组继续追踪,又调取叶某、卢某等十几名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发现这些账户的资金支出对象相对稳定,其中有不少资金转入S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但向叶某等人账户汇入资金的账户数量却非常多,散布于全国多个地区,并且汇入金额也十分零散,从几元、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由于叶某等人账户资金的汇入方和汇入资金笔数的数据十分庞大,这给追查资金源头带来了困难。但从叶某、卢某等人账户资金收支迹象看,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具有零售商户零散销售获得收入后,集中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收支特征。

基于此,检查人员有了一个设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卢某、叶某等人,是否为S公司Q币业务的“分销商”,他们以王某亲属张某、陈某等3人账户为资金结算桥梁,与S公司进行Q币交易往来。

为了验证判断,在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下,检查组对名为叶某、卢某的银行账户持有人实施重点外调。

检查人员向叶某、卢某等人进行税法宣传,并出示检查中获取的银行账户大量资金流转记录等证据。在此情况下,卢某等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说出事情原委。

原来,叶某、卢某等人是S公司的Q币代销人员,他们通过个人网络主页、网络平台店铺等渠道,帮S公司代销Q币。网上的个人用户购买Q币,向叶某、卢某等代销人员支付款项后,他们按照与S公司的约定,定期将销售资金汇入S公司指定的陈某、张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由其将资金再汇转给S公司,完成Q币销售资金结算。

叶某、卢某等人称,在销售Q币的过程中,他们会定期整理制作Q币代销清单,通过代销清单与S公司进行结算,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代销清单的留存件。

外调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调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详细资金往来数据、Q币代销结算清单和叶某等人的言证等翔实证据,王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委托人员代销Q币、通过亲属个人账户收取Q币销售收入,并将收入记入企业往来账目隐匿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S公司检查期内共销售Q币2714万个,利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2613万元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针对S公司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追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处罚。

税案评析

拓展信息触角,强化网络新型交易税收监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局长 孙永祥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代理销售的Q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路径特殊、交易活动数字化、没有运输和仓储环节,以及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等特点,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随着网游、网上直播等网络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以及Q币、抖币、快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的涌现,与网络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活动呈现快速增加趋势,税务机关对此须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对开展虚拟货币购销业务的相关网络企业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类似违法活动发生,提供了启示。

其一,加强与网络平台类企业的信息交互与数据采集,为强化监管创造条件。目前,网络企业不论是开展网络直播,还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都须依托相关的大型网络平台来进行。为加强网络企业虚拟货币买卖等涉税业务监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网络平台运营企业加强协作,建立平台交易数据采集机制,定期获取从事网络直播和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的经营主体数量、交易金额、开具发票情况、销售模式等相关涉税信息,结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数据,强化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审核。

其二,加强网络企业纳税辅导和风险监控。应结合网络公司经营特点,就运营项目正确核算、涉税业务处理、在线业务申报要点等开展专项辅导,通过增强守法意识、提高核算能力,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同时,应建立网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定期对企业技术服务费业务占比、增值税进销业务匹配度、上下游企业数量适配度、不开票业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数据开展风险扫描,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征管措施,消除税收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颜利 牛振华 郭勇,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