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丨徐丽丽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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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

《清朝名吏判牍》收录了清朝有名的官吏所写的判词,包括于成龙、陆稼书、张船山、樊增祥、端方等人,今天的读者可以通过书中收录的各类案例了解清朝当时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情况,地方官员处理案件的具体过程和其中所体现的审判理念,进一步地,可以通过这些案例了解一时一地的经济状况、风土人情、礼俗文化和价值观念,作为礼法社会的古代中国,这些因素都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结果。“拒奸杀人之妙判”就是其中一篇。

该案由乾隆年间名臣张船山所审理,张船山除以诗文、书画闻名于世外,在为官期间清正廉明,所作判牍曾多次被编选印行,广为传颂。通过仔细研读本案判词后不难发现,他的判词之所以为世人所称道,除了章理清晰、文辞练达的修辞功力,更是因为判词在释法说理中做到了“上揆天道,下察民情”“不枉不纵”,充分发挥了法律明刑弼教的功能。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有个叫陶文凤的人,垂涎弟媳丁氏的美色,多次调戏未果。一日,他的弟弟陶文麟去亲戚家串门,夜不能返。陶文凤认为机不可失,就一手拿刀,一手拿着两个银元宝,从窗户跳入陶丁氏房中,要求作非礼之事。陶丁氏最初不应允,后见陶文凤手里拿着刀,就假装答应。于是两人同时脱衣,陶丁氏先假意上床引逗。陶文凤见状喜不自禁,将刀置于床下后,也上了床。不料陶丁氏眼明手快,趁他放刀上床之际,迅速下床,拔刀而起。陶文凤猝不及防,被陶丁氏杀死。第二日,有人向官府报案,知县不知道该如何判处,就把该案呈报到府里。张船山细加研究审理,查明真相,依法判决陶丁氏无罪。

该案的判词结构清晰,大体分为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和道德评价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既各自独立又浑然一体,环环相扣又互相增强,堪称典范。第一部分篇幅最长、分析最细,也是整个判决的事实基础。这一部分张船山细述了多次勘验所见的状况,死者陶文凤赤身露体、衣服乱堆、袜未脱、双鞋并不齐整等细节被事无巨细地予以披露,正是为了说明该案确系因奸而起,随后他重点分析了导致死者毙命的三处刀伤,可谓刀刀不同,结合每一刀的深度、方向推测其发生的时间与情境、陶丁氏当时的反应、双方打斗的过程,对三处刀伤的分析正是对死因的说明,此部分文字简练却无一处遗漏,分析中他将自身的经验认识与具体案件尤其是妇女陶丁氏在面临强暴的情形下可能的反应相结合,得出了符合常情常理的推断和结论。最后,将上述勘验所得与推断,结合物证和陶丁氏口供,形成证据链条,张船山还原了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得出了陶丁氏抗拒强奸、情急杀人的结论。确定本案是因奸杀人后转入第二部分,张船山引用清律中关于因奸杀死的规定“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该规定有例外情形,即“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结合本案,刀是陶文凤所持且是为了胁迫陶丁氏以达到强奸的目的,符合例外情形,于是,张船山依据法律作出陶丁氏免于杖责的无罪判决。判词并未就此结束,在得出法律上的判断之后,张船山进一步在第三部分对陶丁氏抗拒强暴,智勇双全的行为进行了褒扬,甚至认为可以载入典籍、千古留名。尽管这种评价是与古代女子的贞操观念和对女子的道德要求密不可分的,但是将道德判断引入判词,增强了判词本身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从以上对该案判词的分析可见,拒奸杀人案之所以能被称为“妙判”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一、审判官员以实现实质正义为最终目标,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重视调查研究,能够将现场勘察与物证、口供结合起来还原事实真相。本案判词中对现场勘察的结果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又结合丁氏口供和物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二、审判官员在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中能够积极调动已有经验,发挥自身能动性,对案情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推断。张船山对三处刀伤的精彩分析是该案的一大亮点,作为审判者,张船山充分运用自身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对伤口不同特征的观察,尤其是设身处地体会陶丁氏危急之下可能的反应从而作出合情合理的推论,然后再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求得真相;三、通过以理释法、以情释法增强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做到法理情相统一。本案在查明真相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处断,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结合案情对法律条文所蕴含的天理和人情进行揭示,充分阐发法律条文所体现的正义观念和人伦关怀,这种阐发又反过来增强了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四、释法说理作出公正裁决之外,对陶丁氏“智全贞操”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褒扬,发挥法律对社会伦理的守护作用和教化人心的功能。尽管时代不同、风移俗变,社会观念和伦理要求本身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时至今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和对社会道德的维系作用依然存在,法安民心依然是法官进行裁判说理过程中需要坚持的一个价值追求。

案例作为社会现实的折射和反映,成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的宝贵资料,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案例还原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历史的真实图景,提炼和总结中华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蕴含其中的精神,进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择善而用。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今天,包括“拒奸杀人案”在内的古代案例所包含的审判智慧和司法理念依然具有可供借鉴之处,它们体现在侦查技术、证据运用、法律解释、裁判说理等各个方面,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继承发扬。这也是为什么张船山在“拒奸杀人案”中所作的判词今天读来依然有理有力,让人信服的原因所在。

附 判词原文

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

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诤;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按大清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仗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仗。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仗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仗!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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