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怀揣着美好去憧憬一种制度亦或者是一种体系的时候,我们是无法对于这个制度或者是这个体系做出来理性客观的评价的。因为向往本身就会让主体带着某种光环,这种光环恰恰是蒙蔽人们双眼的东西。就比如说律师,陪审团以及法律,不同的国家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应用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根还在这个国家自己的历史文化,如果说有一种体系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且不容置疑的,那么这一定是谎话,然而谎话之下,却不少卫道士企图一言以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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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推荐一部港片《古惑大律师》这是一部喜剧片,同时也是一部司法电影,本片主要讲述了一个被诬陷的人是如何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重新获得自由的。这是一个简单的故事,但这个故事的背后,我们可以思考一下香港所沿用的英国的法律制度究竟是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破的真理。先回答,答案是否。

《古惑大律师》主要突出的是律师的作用,而律师的作用的突出离不开西方现行的法律制度。律师本身是扮演辩护人的角色的,然而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律师的意义也有所不同,比如在本片中,律师甚至一度超越了法律而存在,这就是西方比较流行的法律制度,放大律师的作用,而弱化了对于法律的基本解释权。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法律的解释权被一定程度派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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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觉得这样做是进步,然而这样进步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却不是普遍的公正,如果仅仅靠着律师的解释来判定某一起案件,那么法庭不过是律师表演的舞台,而律师的表演有赖于这个律师所能掌握以及调动的社会资源,那么这个层面上,法律已经开始了自己的偏移。因为在一个没有任何限制的国度,掌握社会资源以及可以调动社会资源的肯定不是普通人,也不会是大多数人。

这个明显的劣势却并不被我们所看到,原因在于看到了这个漏洞的人们自然不会为高昂的律师费买单了。没有人为自己买单,那么律师存在的意义何在呢?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为什么国内的律师群体总是会自觉不自觉的面对着国外的法律体系满是羡慕,原因就在于他们无法达到国外的律师该有的权益。原本都是学习法律的,原本都学习了同样的体系,然而国外的律师群体的生活水准完全跟国内的律师群体不是一个级别。我们从小就知道律师医生等职业在国外属于高贵的职业,因为通过这些职业就可以晋升到上流社会,然而在国内,这就是一般的服务业,甚至于相比很多职业,这两个职业本身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多一些,而收益并不会与自己的所付出的义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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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比较之下,国内律师这个群体就非常激动。很多从业者自然认为国外的法律制度就是一种天然存在的公正,而借此对于国内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大肆攻击。但稍微有点思考的人就知道,制度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因为掌握制度的是人,而不是制度本身。想明白了这个问题,自然不会有人对于国外的跟自己相异的制度不假思索地产生羡慕了。

任何行业都是这样,人才是掌握一切的人,而没有一个制度是因为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而使得遵从制度的人获得成功的,而那些之所以获得成功的国家,成功的因素还是来源于人。但是这个理论是不被一些群体所喜欢的,他们喜欢的不过是让自己站在一种高度之下的俯瞰,却从来不愿意将自己学到的理论分享给他人。

回到本片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之所以这种陪审团制度会获得羡慕,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这种制度之下,法律并不是深深不可动摇的,而是可以被律师解释说明的,并且,只要是可以赢得官司,律师是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良心以及社会公德有任何的责任义务的。因此,律师本身就会在这种制度之下成为司法的核心。试问,这样的诱惑有多少人可以经受得住?

然而当这种制度的本质被看穿后,我们自然会对于它有所警醒,因此,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之下,律师本身地作用会被大打折扣。因而才会引发出来这个群体的各种不满。这也是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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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项制度是非常完善且不可辩驳的,因为使用这个制度的都是人,只要是人占有主动性,那么制度本身就无法具有普适性。任何国家都应该从自己国家本身出发选择属于适合自己的制度,而那些吹嘘依靠着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人不是看不到差异,而是不愿意看差异,因为有了差异,收割起来就会很费劲。而他们最不愿意面对的历史问题,恰恰是国与国之间选择不同制度的根本差异。以上,讲故事无法替代公正,我们需要的是掌握制度的人有所约束,而不是对于制度本身五体投地。

你好,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