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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出现所谓“村民自治”拆迁的情况。当有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动其他村民甚至社会人员“帮助”你拆除房屋。这种情况下,拆迁方会以这是村内纠纷为由拒绝沟通和解决,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村民自治拆迁的相关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第一种表现形式: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鼓动其他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人员,去拆除你的房屋。

村委会是否具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除的权利?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第二种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很显然,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用村民自治作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看起来合法的村民自治,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当遭遇村民自治强拆或者腾退的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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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征地拆迁领域,我所成立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为行政诉讼和征地拆迁领域的专家型律师。 来硕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九年来共代理案件近千起,足迹遍布全国除西藏外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团队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014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等上百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拆迁征收典型案件。 律所主任燕薪律师还参与了丁汉忠案(致两人死亡)、曹春生案(致一死一伤)等涉拆迁刑事案件的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前述案件均在全国范围内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 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