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是十分可恶,竟还有征收方使用暴力逼迫老百姓签订不合法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更将其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为帮助江苏省徐先生维权,圣运律师多角度推进程序,终于帮助委托人赢得关键进展!

案情介绍

江苏省如皋市徐先生合法拥有一处住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始终未对徐先生支付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徐先生对此本不甚在意,反正房子就在这里,征收方总会补偿的,征收方总要和自己谈的。但令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竟组织人冲入家中,逼迫徐先生与儿子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便组织社会人员对徐先生的住宅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徐先生居无定所。

这样的程序与结果令徐先生感到寒心和愤怒,不能说整个征收程序,徐先生毫不知情,但不可否认的是,征收方对于房屋征收的关键程序,始终未主动告知徐先生,尤其是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相关情况,征收方根本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面对这样严重违法的房屋征收活动,徐先生毅然决定北上,选定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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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

圣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建了办案团队,由主任级别的律师担任本案的主办律师,为徐先生制定办案策略,并在24小时内,启动了法律程序。

圣运律师始终坚持以打促谈的办案策略与办案技巧,因此,无论是为了推进接下来的程序,还是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完备全面的证据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于是圣运律师立即整理多份信息公开申请,向多部门邮寄。

同时,针对委托人被迫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在整理证据之后,协助委托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在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后,重新申请安置补偿申请。而申请安置补偿最为关键的便是房屋价值的确定,因此,主办律师还针对已有的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程序。对此,主办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在本次房屋价值评估程序中,委托人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可见程序违法程度之深。

另外,主办律师指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征收房屋或土地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房屋所有权在征收决定生效,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才收归国有。结合本案并非合法征收,征收方提交不出合法的征收决定或征地批复,且案涉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系征收方殴打委托人时签订,并非委托人父子真实意思表示,征收方也未对徐先生进行补偿,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发生转移,徐先生仍是房屋的权利人。对此,法院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指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其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对搬迁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的合法性应予认可,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协议内容持有异议,协议本身就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和理由。最终,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基于此,主办律师立即启动了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并于近日取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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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生言行不一致的情况,但行政机关依法应对其作出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就不是他们在法庭中说什么就是什么!

征收方应当证明其具有实施案涉强制行为的法定职权,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并无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合法住宅的法定职权。同时,征收方还应当证明其在实施案涉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否妥善保管登记原告房屋的物品。本案征收方仅口头辩称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当天,屋内物品已经搬空,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圣运提示

房屋虽然是我们的重要财产,但在维权的过程中, 更要注重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因此,一定要采取更加灵活的维权方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面临强拆风险时,更要早做准备,提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为后续的维权增加筹码。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