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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射频消融是一种介入治疗快速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已有20余年的历史。将很细的导管从颈部、大腿根部放入血管内,到达心脏发病位置后,释放射频电流,从而一次性消除“病灶”。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陈某因“发现心率失常1年”入院A医院。主诉:发现心率失常1年。初步诊断:1.持续性心房颤动;2.高血压3级(极高危)。

8月31日,A医院医生进行术前讨论,并制作术前讨论记录及术前小结。

9月1日,A医院为陈某“三维标测下心房颤动导管消融术”。全身麻醉后,成功穿刺右侧股静脉、左侧股静脉,分别置入冠状窦电极、L1长鞘,从鞘中送入房间隔穿刺针进行房间隔穿刺,成功穿刺。体表心电图提示持续性心房颤动,穿刺成功后行左房造影,建立左房模型,在Carto指导下进行手术。

术中于三尖瓣峡部瓣环侧巩固消融时,突然出现气化爆裂,致急性心包填塞,血压下降至60/40mmHg,立即给予心包穿刺术、给予心包穿刺引流,约610ml,仍持续引流出血性心包积液,血压进一步下降,向陈某家属交代病情,目前出现急性心包填塞,血压不能回升,给予O型红悬800ml输入,请心外科会诊后急诊行心外科开胸手术。

18:06会诊意见:1.终止肝素抗凝;2.输血、输液,维持血压;3.如果保守治疗不佳,立即开胸手术。当日,行“开胸探查术+右心室修补术”。术中切开心包,心包内大量暗红色血液,可见心脏蠕动室颤,立即予以心内按压,收缩力予以恢复,探查心内,可见右心室近三尖瓣处约1.0cm长破口,4/0rprolene线带心包片褥式缝合破口,探查其他位置未见出血,逐层关胸至皮肤,返回ICU。

20:45,送入ICU并向ICU医师交班,对陈某实施抢救。22:20宣布临床死亡。经过尸检,陈某系心脏消融术中并发下腔静脉根部破裂而死亡。

【维权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家属提出申请要求对“A医院在对患者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分析认为:

A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术中于三尖瓣峡部瓣环侧巩固消融时突然出现气化爆裂,致急性心包填塞。但手术记录中未见相关导管能量及温控信息监控数据,故不能排除因温度控制不当而引起气化爆裂;并且,气化爆裂在巩固消融时出现,亦不能排除过度消融的可能性。医方应在术中尽可能的谨慎操作,并持续关注导管能量及温控信息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故医方存在“术中导管能量、温控监控数据欠缺、术中操作欠精细”之过错。

2.陈某在行消融术中出现气化爆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后。医方急请心脏外科会诊,并急行“开胸探查术和右心室修补术”。据手术记录记载:“探查心内,可见右心室近三尖瓣处约1.0cm长破口,用4/0rprolene线带心包片褥式缝合破口,探查其他位置未见出血,逐层关胸至皮肤,返回ICU。但是,陈某死亡后,鉴定中心于2022年9月9日对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右心室前室间沟处心外膜可见一补片缝线在位,下腔静脉根部在3.Ocmx1.0cm范围内呈筛网状破裂,其下可见一补片缝线在位。由此,尸检结果证实陈某心脏存在两处破裂补片修补,其中右心室前室间沟处心外膜根据大体及病理检验,损伤出血止于心外膜,深度未达心腔,而下腔静脉根部破裂较为严重,与心腔相通。但医方手术记录中,仅记载有右心室近三尖瓣处破裂,术中予以缝合。

所以,根据尸检所见,证实医方在术中虽对下腔静脉根部破口下方及右心室前室间沟处给予了补片修补,但针对下腔静脉根部破口的修补不完整。故医方存在“心脏破裂修补术手术记录不全面,对下腔静脉破裂处手术修补不完整”之过错。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力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7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五日内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停尸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4176.42元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目前在鉴定中如果患者死亡未行尸体解剖的,鉴定很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结论。当鉴定机构出具这样一个鉴定结论之后,如果是患方原因导致未行尸体解剖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对患者不利,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法院一般情况会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正因为进行了尸检,才明确了医方存在“心脏破裂修补术手术记录不全面,对下腔静脉破裂处手术修补不完整”之过错。

【小贴士】

如果患者心律失常比较严重,且体质较差,在手术之后可能要花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正常,进行工作。如果患者的体质较好,且病情比较轻微,一般恢复时间也会短一点。

来源:西南医法(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网络,版权或知识产权归原创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医务之声”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本平台选用仅用于科普,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