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安徽省卫健委于近日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见文末)。
图源:安徽省卫健委官网
《办法》指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依法决定不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及时得到改正的情况(简称“首违不罚”),卫生健康部门也可依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还提到,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无主观过错不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当事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卫生健康部门同样可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中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4
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5
涉案产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6
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
危害范围较小;
2
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
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5
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2
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3
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
4
当事人是否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领域许可授权;
5
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1
在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
在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
在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4
其他及时改正的情形。
同时,《办法》中针对不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也进行详细列出:
1
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风险的;
3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根据《办法》,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运用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督促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据悉,本《办法》已于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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