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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辅警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辅警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安机关辅警正规化建设、有效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为规范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职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2023年,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伟东主持起草辅警职业保障办法草案和额度管理办法草案,并多次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孙绍骋汇报辅警工作,同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辅警条例进行修改,拟将全区公、检、法、司系统警务辅助人员全部纳入条例管理。2024年1月11日,孙绍骋书记在有关工作汇报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先修法,再出台有关配套制度。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七章42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意见和政策调整方向,本次修改涉及其中3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辅警扩面。原辅警条例主要规范了公安系统辅警,修改后拟将条例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管理范围覆盖公、检、法、司系统全部警务辅助人员,在法规层面将各系统辅警相关工作统一规范明确,为加强辅警队伍整体建设提供法规依据。

二是关于提级管理。原辅警条例明确公安辅警额度由用人单位商人社部门确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本次修改后规定,辅警的额度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会同党委编办、财政、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提级管理,公、检、法、司系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辅警条例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关于工作职责。本次修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增加了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系统辅警的工作职责,调整了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

四是关于管理监督。本次修改将明确政法机关根据辅警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为后序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打下基础。对辅警使用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限定,增加了辅警回避原则,还对依法解除辅警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五是关于权利义务和保障。原辅警条例明确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修改后将辅警薪酬标准明确为“参照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增加公务员和所属事业单位考录时,应设置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优秀辅警的条款,进一步打通上升通道,激励辅警担当作为。

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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