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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

野外用火祭祀烧纸活动

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

“一点星星火、烧毁万亩林”

一旦发生火灾

不仅会给自然环境

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还将会被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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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9时许,连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浦口镇塔头村过洋山发生山林火灾。接警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与浦口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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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3月30日9时许,浦口镇塔头村村民曾某某在浦口镇塔头村过洋山扫墓祭祀烧纸钱,不慎导致山火,过火面积约为2.1亩,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根火柴便可毁灭整个森林

野外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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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遇到森林火灾

保持冷静

掌握正确逃生技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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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市民

自觉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文明祭扫,小心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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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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