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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温回暖

林区动火作业行为、备耕生产等农事用火持续增多

进山旅游、踏青人员活动频繁

森林火灾易发、高发

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市森防指办公室

对近期9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曝光

希望大家增强防火意识

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案例一

2024年3月5日17时30分许,通川区凤西街道五里店社区九组李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家田地焚烧秸秆,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凤西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2024年3月14日18时许,达川区双庙镇二东社区覃某某在自家包产地焚烧杂柴草,属野外违规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有关规定。双庙镇人民政府对覃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等相关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11日14时,宣汉县胡家镇龙桥村三组任某某在为其祖父上坟时,违规野外烧纸、燃放火炮。龙桥村村委会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按照《龙桥村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对其进行罚款1000元。

案例四

2024年2月12日,万源市沙滩镇谢家坝社区向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沙滩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向某某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18日,渠县李渡镇玉河村二组村民尹某某在田地中干农活时,将抽过的烟头丢弃在田地中,从而引燃田地中的荒草。事后,镇政府协同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因高龄无法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李渡镇玉河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对尹仕和处罚3000元。

案例六

2024年2月27日,大竹县石河镇大湾村8组村民谢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用火焚烧田间秸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谢某某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大竹县石河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谢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大湾村村委对当事人谢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七

2024年2月11日,开江县普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林区内违规用火进行祭祀,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系当地居民李某某在林区边缘进行祭祀违规用火,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普安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李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月8日,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办郑家村8组(小地名:大岩角)潘某某(男),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来到自家承包的耕地内,点燃了地里的秸秆焚烧,构成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斌郎街道办事处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依法给予潘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3月12日14时,麻柳镇梓桐观村9组村民唐某某明知森林防火期未办理用火手续不能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种植农作物时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麻柳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法律法规宣传、告诫;当事人唐某某作出保证书;并对烧毁的农作物进行恢复。

来源:达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