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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某个时间节点前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年休假作废自动清零或视为员工放弃。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员工逾期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是否可以此为依据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呢?

经典案例

2018年8月15日,甲至A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向甲发放了员工手册,甲进行了签收。其中员工手册中年休假规定“员工应当于次年3月31日之前休完前一年度的年休假,逾期作废”。

2020年1月起A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且2019年前三季度的绩效奖金也未发放,第四季度A公司也依约定未进行考核,未向其发放绩效奖金。2019年4月20日,甲提出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工资、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A公司称工资会向甲支付,但需要甲等待一段时间,对于绩效奖金甲不符合发放的条件,对于年休假工资,员工手册已经约定逾期未休作废公司无需向其发放。甲不同意A公司的说法,于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但仲裁委未全部支持甲的主张,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年休假问题,A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年休假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休完,但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未主动书面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仍有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故A公司应向甲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风险提示

享受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公司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员工休息休假或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公司确实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时,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否则,员工仲裁或诉讼时也会被判决向员工支付。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安排员工休年假,以避免违法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员工放弃年休假需明示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公司员工年休假。若公司给员工安排休年假,员工表示因其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或者其本人提出不休年假的,公司应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员工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才有效,此时公司就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公司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员工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公司仍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2、公司可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

公司可以灵活地安排员工的休年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情况下不跨年度安排。但是公司若因当年经营情况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公司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时,在当年年度内无法安排的,只能推迟一年。对于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在规章制度中体现,避免员工主张公司违法不安排年休假。

3、女员工休完产假后仍可以休年假

女员工产假占用时间较长,公司普遍认为年休假就包含在产假中,女员工休完产假后不可再休年假。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年休假的,公司应同意。员工的年休假问题,还可阅读《》【劳动法研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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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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