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3月26日,石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刘某挪用公款罪案,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教育局等部门150余名干部观摩庭审,把庭审现场变成一堂直击心灵的警示教育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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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庭调查了解,2017年2月17日,刘某进入石阡县教育局计财股工作,主要负责全县幼教及义务教育阶段老师工资审核汇总和非税收入工作,并保管全县所有高中上缴的高考报名费、适应性考试费以及初中上缴的中考报名费等。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保存于个人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户中的公款14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从中获利30363.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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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任石阡县汤山中学总务处财务室报账员,主要负责该校日常账务收支、保管学生营养餐费、保险费等。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 115.4万元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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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气氛庄严肃穆,程序规范严谨,法庭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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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旁听案件庭审,既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也是一次生动的纪法教育;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以案为鉴、自警自省,时刻严守纪法规矩,绝不抱有侥幸心理。”在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石阡县特殊学校教师杨飞感慨地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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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旁听人员通过“面对面”观摩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沉浸式”体会违法犯罪的教训,结束后纷纷表示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不突破底线防线。

据了解,下一步,石阡法院还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