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支持同性恋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性倾向,就像发肤颜色一样,所以有同样的道德价值。

这意味着,既然有人生来就是同性恋,所以这也就是正常的,道德上可以被接受。大众传媒似乎也认同这样的说法,成为支持此等行为的常用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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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不禁有两个疑问:

第一,关于同性恋是否天生的问题,已有许多研究,支持正反观点的数据都有,但这些研究结果可谓众说纷纭、自相矛盾。无论如何,让我们来谈谈关于同卵双生儿的研究。如果性倾向真由基因决定,则双生儿的性倾向应该一样,因为他们基因相同,但情况并非如此。

若基因影响真反映在这些数据里,那么同卵双生儿,都喜欢同性的比率应该较其他人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手足都喜欢同性的比率应该最低。就算当中真有基因影响因素,也似乎只在特别的环境与社会状况下才会引发出来。

再者,基因研究分析数据显示,异性恋基因比同性恋基因更容易传给下一代,因为同性恋基因无助人类繁衍。因此,似乎同性恋并非由基因所致;这是学来的行为,是取向,不是倾向。

第二,如果同性恋是天生的即等于道德上可接受,因为这是自然的,那么人天生有反对同性恋倾向也应该是道德上可接受了。因此不应鼓励“异性恋者”改变“倾向”,就算他们反对同性恋也不应被嘲笑,因为这也是天生的。

要贯彻此原则的话,同性恋群体也应该支持恐同人士,这也是自然的性别取向,是天生的。毕竟异性恋由于基因的理据更强,因为其行为有助人类繁衍。可见异性恋倾向必然由基因所致,属正常行为,不应被嘲笑,更应该受民权保护,更应该在学校和传媒上大肆宣扬。这样的话,指责异性恋者恐同的人应该被标签为“恐异”。从上所见,今天同性恋群体乃是用了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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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一个问题:

此外,如果说天生的即可接受的逻辑,人若是天生恋童,这也应该算为合法的性倾向,具有道德意义。既然同性恋因是天生的就合符道德,恋童为何不可?为什么要用双重标准呢?再进一步说,那些天生比较容易说谎、起贪念、仇恨、偷窃的人,我们又该怎么对待他们呢?因为是天生的,道德上就可接受吗?不然的话,为何不可?

总结:用基因影响为借口支持某种行为,其问题在于,这样的话我们就必须接纳所有天生的倾向,视为正常,包括说谎、恋童、同性恋、强奸等。当然,可能部分人士并不会接受这种逻辑的,因为他们往往选择性地运用数据,按其歧视性的理据,以为自己的行为护航。

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大家对于上述的观点有何想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