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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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见证人”

傻傻分不清?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

出借人为保证所出借钱款

能够收回

往往会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

不少人出于情谊

会同意在亲朋的借条上签字

但由于实践中借条书写并不规范

很多群众不能准确区分

担保人”“见证人”的区别

其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一旦误签

现实生活

这样的陷阱也不少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因水果店资金周转

需要在同学小黄处借款5万元

约定一年后还清

为促成本次借贷

小李拉上好友小张见证

三人共同拟写一份借条

随后小李在借款人处签名

小张在担保人处签名

借条签订后

小黄向小李微信转账5万元

一年后

小李的店铺

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

借款5万元亦无力归还

经小黄多次催问

小李均未还款

故小黄

将小李和小张二人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

小张的辩解如下

钱不是我借的,是小李借的,我与本案没有关系。

法院担保人处的签名是否是你本人签署?

名字是我签的,可是当时只是说让我做个见证,碍于情面也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

小张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即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因小黄坚持

要小李和小张承担责任

各方分歧较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小李归还小黄借款5万元

并由小张在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

对该5万元借款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

现在小张需要协助小李还款

法官说法

担保的形式一般为:

人保(保证)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和金钱保(定金)

本案中,小张提供的是人的担保,即为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因本案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则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小张需要在债务人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替小李履行债务以后,小张可以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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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签名是个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关系到责任的承担与否,需要谨慎对待。

注意

签名前应看清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签字为见证还是担保,切不可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

注意

确需签名时,签字后捺印指纹更能确保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可以更好规避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签名需谨慎

涉及到钱财

必须在借条或其他凭证上

明确签字是为见证还是担保

万不能因为人情

随意担保

否则

自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来源:市中院民一庭、万载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