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只看到一张截图,还以为可能是个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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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里是女儿和妈妈的对话,绝笔。

但是刚刚看到,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通报:2024年3月24日22时许,晋江市一初中学生李某凡被发现从租住处坠楼,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教育局已会同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接着去查了查,有报道称,在受害者手机里,受害者的母亲发现女儿多次向霸凌者的转账记录,数额100-350元不等。而且据遭受霸凌女孩的同学叙述,霸凌女孩的不止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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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刚发生一个打死的,这里又发生一个疑似被逼死的。一腔悲愤,实在忍不住问问:

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就是应该保护这些遭受霸凌、伤害的未成年人,对吧?

想来没有第二个答案。就算是政治正确的答案,也应该如此。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是成年人侵害了未成年人,一般成年人要因此承担更重的刑罚或处罚,那么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呢?只能因为侵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就从轻发落,或者不发落吗?这对被侵害的未成人公平吗?

多年来,我们在纠结于年龄分层的同时,可不可以有些事实分层?

比如,可不可以区分恶意伤害、过失伤害、怂恿伤害等不同性质的侵害行为。像此前邯郸初中生被害一案中,甚至有两次挖坑、预谋杀人的嫌疑,面对这种主观恶意疑似极大的情况,可不可以本着保护潜在的其他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或自由限制?

事后诸葛亮,不如事前姜维胆。我们的法律又是否可以鼓励一些孩子在遭受侵害时,勇敢地站出来反击?如果在这样的自卫中“不小心”伤害或者致死对方,考量实际情况给予免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思路,难道不该是给受害者壮胆、给侵害者震慑吗?这难道不该和“第二十一”里的正当防卫逻辑是一样的吗?

在过往的一些案例中,还有一些未成年人懂了点法律,或者干脆就说他们钻了法律的漏洞,在侵害的同时,直言扬言自己反正不满14岁、12岁,“还能再欺负你两年”……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可不可以有些针对性的压制?

我不知道,自己如果是被害孩子的父母,会做出什么事情来。但是我也想知道,立法者、司法者在查处这些案件的时候,心里是否也有愤愤不平?如果一个问题,人们普遍感到不满意、不对劲、恶化了,那么该不该尽快、尽可能彻底地改变它?

当这种事情多了,是不是也是“不敢生”的一个因素呢?

孩子留言说,来生她还想做妈妈的女儿。但是如果又碰上霸凌的同学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真正把未成年人保护起来,无论侵害者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