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邯郸被害孩子的父亲,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了一句话。

这句话,只有十几个字。然而就是这十几个字,在发出去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后,就得到了60多万网友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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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这段文字的评论区,评论都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位父亲。

这是很令人震撼的。

我不知道这位父亲口中说的“报仇雪恨”到底是用的什么方式,也不知道他到底是用合法的方式还是用极端的方式去“报仇”,总之此时的情况是,已经有60万的网友给这位父亲点了赞,如果最后我们现有的法律给不出一个服众的结果,那到时候若最后这位父亲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那我们该不该去责怪这位父亲以及那60万的点赞者们呢?

其实在邯郸这件事发生之后,我并没有第一时间出来评论。

因为我觉得,该说的我早就在五年前的这篇文章里说过了——《杀人就是杀人,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五年前,当时的最低责任刑事年龄还是14周岁,当时我就认为,杀人这种罪大恶极的事,不应该和年龄挂钩。而当我发出这篇文章之后的两年后,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则将最低责任年龄由14周岁改成了12周岁。

虽然年龄上降低了两岁,但是我还是坚持认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刑事责任不该和年龄挂钩。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我认为,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这样很可能只是把坏孩子做坏事的时间提前两年罢了。

毕竟有些坏孩子的坏,是刻在骨子里和基因里的,他们干不干坏事,和他们的年龄基本上没有关系。

而且实际上,一些小孩子干坏事,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一些鸡贼的大人引导的。而这种情况下,还用年龄去决定刑事责任,这也是有漏洞的。

我记得之前看过一部电影,说的就是一个国外的杀手组织,为了规避责任,他们就专门培养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去杀人,教他们去搏击、投毒等等。所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其实并不能规避一些想干坏事的人去干坏事。

而且用年龄去决定刑事责任,还会出现一种很无厘头的结果。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假设,两个孩子闹矛盾,其中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捅死了。

按照如今的法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的话,那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1岁零364天的年龄,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2岁零1天的年龄的话,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两个孩子,实际上他们的年龄差距,也就只差两天而已。但是就是因为这两天,其中的一个孩子就要负刑事责任,而其中的另一个孩子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仔细想想,这是不是很无厘头?

两个差不多一样大的孩子,因为两天的出生差距,犯法后的处罚便有着天壤之别,这难道不是很令人无法理解么?

所以说,如果用年龄来决定一个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话,那有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生日是可以救下一个杀人犯的。

所以一个人杀人,不用负责的原因,竟然是因为生日,你觉得这合理吗?

所以说,与其过分关注犯罪者的年龄,与其只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一降再降,我认为还不如多研究如何做到人人平等的惩罚机制,多研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年龄评定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连带惩罚机制等,我认为这些可能才是更重要和更具现实意义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在邯郸的这个案子上,我们一定要通过这个案子做出一些改变,毕竟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如果我们再不通过这个案子传递出一些信息,再不做出一些改变的话,那我觉得最终的结局,可能会很难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