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C县交警大队发现驾驶员袁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且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抽取血样,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而仅采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对袁某某作出处罚,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三、未按规定提取血样,酒驾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应当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本案中,袁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对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应当将袁某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抽血后要对其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该案中,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数值,应当以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为依据,而非以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依据。

因此,交警在发现袁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对袁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并以袁某某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为依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交警仅以袁某某的呼气酒精测试数值为依据,给予袁某某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故该处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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