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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矿工使用专用的“矿机”,通过为虚拟货币网络提供算法来换取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机会。简而言之,假如一名矿工手里有1枚硬币,如果连续5次扔硬币的结果为正面朝上,那么系统会给予矿工奖励。经过计算我们知道,如果矿工扔的次数足够多,矿工必定可以获得奖励。这个仍硬币的行为就是通过矿机不断计算完成的,而矿工获得的奖励就是虚拟货币。当然,实际上,矿工获得一个虚拟币大概需要扔150000TH次硬币,即150000TH算力(150000万亿次)。与之而来的,将是矿机巨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

《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路,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结论

因此,对于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无效的虚拟币挖矿合同,当事人不能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财产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不得主张以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