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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二审维持原判时的执行依据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笔者认为,二审维持原判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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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件有且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虽然经过一、二审后有两个判决书,但是一审判决随着当事人的上诉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后,独立做出的判决,只是二审与一审的判项相同,导致二审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因此,二审判决并不是对一审判决效力的确认,而是独立生效的判决。

二、“维持原判”不意味着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维持原判”的实际含义是二审判项与一审判项相同,简略表述为“维持原判”,这种简略表述并不能改变诉的性质,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也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维持原判”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而不是说二审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

三、二审维持原判不意味着与一审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判决结果相同,但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计算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时间问题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后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则对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同时,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有关费用将无法执行。

综上,通过立足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准确界定何为生效裁判、何为执行依据,二审维持原判时以二审判决为执行依据更符合法理。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